关于印发《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有关区林业主管部门、市舜耕山管理处:
《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5年12月9日
附件:
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裁量因素 |
||
|
分阶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
|
1 |
野炊,烧纸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
《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野炊,烧纸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轻微 |
经劝告,立即停止或当场改正的。 |
处警告。 |
|
情节 较重 |
经劝告,拒不改正且在防火期外的。 |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 严重 |
经劝告,拒不改正且在防火期内的。 |
处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2 |
破坏景观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 |
《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破坏景观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轻微
|
破坏程度轻微,可当场恢复原状的。 |
责令恢复原状。 |
|
情节 较重 |
造成设施部分损坏,需一定时间和费用修复的。 |
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 严重 |
设施严重损坏,影响正常使用,无法通过修缮恢复原状的。 |
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3 |
擅自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 |
《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擅自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所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情节 轻微
|
采挖花草数目不足5株、采伐立木蓄积不足0.1立方米、种籽或药材重量不足100克,且及时改正,未对生态造成明显影响的。 |
责令改正。 |
|
情节 较重 |
采挖花草数目不足10株、采伐立木蓄积不足0.2立方米、种籽或药材重量不足200克,对生态造成一定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所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价值三倍以下罚款。 |
|||
|
情节 严重 |
采挖花草数目10株以上、采伐立木蓄积0.2 立方米以上、种籽或药材重量200克以上,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所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4 |
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
《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罚款。 |
情节 轻微 |
刻划、涂污能够及时擦洗清理的。 |
责令恢复原状。 |
|
情节 严重 |
刻划、涂污清理难度较高或无法恢复原状的。 |
责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十元罚款。 |
|||
|
5
|
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 |
《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九项规定,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轻微 |
经劝告,立即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情节 严重 |
经劝告,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
|
6 |
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区域 |
《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十项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轻微 |
经劝告,立即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情节 严重 |
经劝告,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
|
7 |
在统一布局的经营服务网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 |
《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在统一布局的经营服务网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轻微
|
经劝告,立即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情节 较重 |
经劝告,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 严重 |
已因此条款被处罚,仍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8 |
在施工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施工现场周围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破坏 |
《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施工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施工现场周围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破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轻微
|
施工现场周围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破坏面积一亩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破坏面积超过一亩以上三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 严重 |
破坏面积三亩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9 |
新建、改建、扩建坟墓 |
《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坟墓的,风景区管理机构、风景区内的权属单位、护林员应当及时发现,立即进行劝阻,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不听劝阻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未恢复原状,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情节 轻微
|
听从劝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采取恢复措施,恢复效果良好。 |
不予处罚。 |
|
情节 较重 |
不听劝阻,拒不改正,新建、改建、扩建坟墓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七千元以下罚款,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
情节 严重 |
不听劝阻,拒不改正,新建、改建、扩建坟墓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或以盈利性为目的,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皖公网安备 340403020002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