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3-04-14 10:00来源:市林业局作者:思想阅读次数: 字体:[    ] 背景颜色: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主席习近平同日签署第10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湿地保护法》的出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我国林草法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为湿地保护指明新方向。湿地保护立法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成果,是建立湿地保护修复的法治保障,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需要的有力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是一部通过制度规范保护湿地生态环境的法律,是致力于湿地成为人民群众共享绿色空间的法律,是全社会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的法律遵循,是中国引领全球生态治理、彰显大国形象的重要行动。突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湿地定义更加科学、制度设计系统全面和加大处罚力度,也更加注重湿地生态价值这四大创新点使得《湿地保护法》加强了湿地保护的基础制度建设,突出了保护规划引领作用,夯实了湿地保护基础。

  《湿地保护法》分为总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65条,立法要点更加明确。湿地保护法完善湿地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形成部门分工协作的保护工作机制。一是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建立湿地名录制度,明确湿地名录的确定主体和要求;二是将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进行重点保护;三是对湿地实行分类保护,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对河湖湿地、滨海湿地、城市湿地、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保护的职能作用;四是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形成保护合力。

  湿地保护法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地推进湿地保护工作。明确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湿地修复原则;区分不同情况,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区分不同类型,明确湿地修复要求;建立健全湿地修复方案编制和审批以及湿地修复验收、后期管理、修复效果评估等制度,加强对湿地修复的全过程监督。

  为了完善湿地保护支持措施,湿地保护法要求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纳入预算;同时,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湿地保护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开展地区间生态保护补偿。此外,坚持在保护中发展,提出了合理利用湿地、促进绿色发展的具体要求,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今年是我国加入《湿地公约》30周年,又恰逢《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将于2022年11月21-29 日在湖北武汉举办,2022年2月2日是第26个世界湿地日,根据宣传主题“珍爱湿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结合工作实际,联合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深入宣传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务院《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及《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湿地保护管理者学法用法、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加广大干部群众知法守法、依法保护和利用湿地资源的法治意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珍爱湿地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