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非法猎捕、食用“三有”野生动物案
案例

发布日期:2022-12-08 17:22来源: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监察执法大队作者:胡学勇阅读次数: 字体:[    ] 背景颜色:

【基本案情】2022年4月7日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监察执法大队林业中队接到凤台县森林公安转来丁集镇张巷村贡庄一名群众在抖音APP上发布食用野生斑鸠的视频,在视频中,该名群众声称,疫情期间自己没得吃了,斑鸠吃了自己的稻子,要抓来吃掉,视频中有活体斑鸠及一只宰杀后的斑鸠。根据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调查,2022年3月26日下午13:00左右,贡某说他在凤台县丁集镇张巷村贡庄一队东头瓜地里浇水,看到大棚里有几只鸟,堵上大棚两头,用手抓了三只斑鸠,抓住过后,用绳子把斑鸠的腿绑上,然后带回家养起来,2022年4月7号晚上拍了一段斑鸠在笼子里的视频,后来在杀一只斑鸠的时候又拍了视频,两个视频传到了抖音里,第二天又杀了另外两只斑鸠,两次杀的斑鸠都做给小孩子吃了,贡某发布视频第二天贡某就将视频删除,视频发布时正值疫情防控期间,给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处理结果】经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执法大队会商,决定给予凤台县丁集镇张巷村贡某处以每只珠颈斑鸠鉴定价值三倍的罚款,三只珠颈斑鸠共计罚款:贰仟柒佰元整(¥2700.00)

【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在贡某发布的视频中说斑鸠吃了他的稻子,然后他才抓住斑鸠,并吃了斑鸠,根据2022年5月9日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调查笔录可知,贡某是在大棚里抓的斑鸠,3月份大棚哪里来的稻子,分明是贡某为了抓斑鸠,撒下的诱饵。具有主观故意行为,本案中,贡某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三有”野生动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发布视频是为了哗众取宠。                                                  

(二)法律适用

贡某非法猎捕、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事实清楚,其行为涉嫌非法猎捕、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不得以食用为目的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所以给予贡某处以每只珠颈斑鸠鉴定价值三倍的罚款,三只珠颈斑鸠共计:贰仟柒佰元(¥2700.00)。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本案中,其违法行为涉及到非法食用和非法猎捕“三有”野生动物,非法食用是其目的,非法猎捕是实现目的的手段,符合《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不得以食用为目的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