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7.2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发布日期:2021-11-09 09:20来源:市林业局阅读次数: 字体:[    ] 背景颜色:

2020年7月份,淮南市森林林公安分局侦破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抓获犯罪嫌疑人耿某,收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亚历山大鹦鹉、折中鹦鹉共12只。2021年5月份,耿某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依法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

原《刑法》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现《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