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4.4”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发布日期:2021-11-09 09:19来源:市林业局阅读次数: 字体:[    ] 背景颜色:

2019年4月份,淮南市森林公安分局侦破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薛某,收缴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玳瑁、砗磲、羚羊角等动物制品43件。薛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

原《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现《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