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关于印发《淮南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淮南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已经市林业局2026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林业局
2026年6月9日
淮南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根据《森林法》《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第42号修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安徽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工作指南(试行)》《安徽省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办法》《安徽省补充林地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包括: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以及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简称“直服用地”)。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手续。
第二章 林地定额管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重点保障、分类管理、从严控制的原则,优先保障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及民生项目建设使用林地;除开发园区、《淮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功能分区外,从严控制用于工矿和商业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严禁用于国家明令禁止供地的建设项目。
临时使用林地和直服用地,不纳入林地定额管理。
第五条 按照项目类型,林地定额使用分为国家单独保障定额、省级保障定额、市级保障定额和县区保障定额。
根据项目批复的层级申请使用对应定额,即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含国铁集团)批准的该项目申请使用国家单独保障定额;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立项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或超20公顷以上的市、县单独立项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可申请使用省级保障定额;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立项的项目或超10公顷以上的县区单独立项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可申请使用市级保障定额;其他项目均申请使用县区保障定额。
第六条 县区保障定额按照年度省下达市林地定额的50%,结合以下因素按比例初步分配:
(一)各县区林地面积总量,占50%;
(二)“十四五”以来各县区使用林地定额总量,占30%;
(三)“十四五”以来各县区GDP总量,占20%。
第七条 县区保障定额用完后,暂停审核。确需追加的,由市林业局局长办公会会议审定后,适当追加。
第八条 下达各县区定额仅限当年使用,每年三季度,市林业局根据各地使用情况对县区保障定额进行适当调剂;每年11月中旬,各县区未用完定额由市林业局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林地占补平衡补充林地变更率前三名县区,分别奖励3公顷林地定额,倒数三名县区,分别扣减3公顷林地定额。
第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按比例扣减林地定额:
(一)各县区上一年度每发生1起占用公益林面积达5公顷或商品林面积达10公顷的案件,扣减本年度下达林地定额的20%。
(二)林草执法、重大林业工程项目等工作中,在发现、交办问题后6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扣减本年度下达林地定额的10%,发现、交办问题后1年内未完成整改的扣减本年度下达林地定额的20%。
第十一条 对拟下达、拟统筹、拟扣减的年度林地定额,需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三章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办理
第十二条 受理。由政务中心林业窗口负责受理工作。政务中心林业窗口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应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即对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审查。
如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依法当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告知单;如申请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如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政务中心林业窗口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已受理申请材料交森林资源管理科。
第十三条 会审。森林资源管理科(法制科)负责将申请材料交自然保护地科、生态保护修复科和绿化工作推进中心会审。由自然保护地科负责审查申请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地、湿地情况,由生态保护修复科负责审查申请项目涉及退耕还林地情况,由绿化工作推进中心负责审查申请项目涉及古树名木情况,由森林资源管理科(法制科)负责审查申请项目涉及国家级公益林和国有林场情况,并进行法制审核。各科室应在接到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工作,填写《淮南市林业局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核审批表》)交森林资源管理科(法制科)汇总。
第十四条 审签。森林资源管理科(法制科)将会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及《审核审批表》报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主要领导审签。
第十五条 缴费。《审核审批表》审签完成后,森林资源管理科(法制科)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核发《使用林地项目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通知书》。
第十六条 办结。申请单位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后,森林资源管理科(法制科)应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第四章 补充林地储备库管理
第十七条 补充林地储备库指根据《安徽省林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按照“先补后占、以补定占”原则,补充与所占林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可以长期稳定的土地。
第十八条 每年组织开展两次补充林地划定工作,各县区原则上于当年4月底和9月底前将新划定的补充林地报市林业局和市自然资源局初审后,上报省林业局和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第十九条 补充林地储备库范围及面积以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范围、面积为准。
第二十条 各县区应当结合现地情况,在补充林地储备库地块开展人工造林或更新造林,并结合林草湿调查监测和国土变更调查协同机制,及时将符合林地标准的补充林地储备库内地块纳入国土变更调查,按程序变更未林地。
第二十一条 补充林地储备库分为基础库、变更库、交易库和移出库。
基础库是指经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的补充林地数据库。
变更库是指通过林草湿调查监测和国土变更调查协同将基础库内地块变更为林地后建立的数据库。
交易库是完成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后,由交易地块建立的数据库。
移出库是指基础库内地块3年内未变更为林地清算出库地块及各地申请调出地块建立的数据库。基础库内地块转入移除库后,应当核减占补平衡指标,原则不得再次划入。
第二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按比例扣减补充林地储备库定额:
1.林草执法、重大林业工程项目等工作中,在发现、交办问题后6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等面积扣减变更库面积,暂停补充林地储备库交易,整改结束销号后可凭销号材料申请返还面积,恢复交易。
2.上一年度林草执法、重大林业工程项目等工作中,在发现、交办问题后1年内未完成整改的双倍面积扣减变更库面积,暂停补充林地储备库交易,整改结束销号后可凭销号材料申请返还面积,恢复交易。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占补平衡地块从基础库扣除,开展林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地块从变更库扣除。变更库面积小于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总面积的,不予许跨县区交易。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地的,应按照《湿地保护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占用重要湿地的,应缴纳湿地恢复费。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退耕还林的,应按照《退耕还林条例》等政策文件和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占用地块涉及古树名木的,应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占用国家级公益林的,要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要求,提供补充地块位置、面积、矢量数据、权属单位意见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使用林地定额或补充林地储备库面积不够的,暂停该县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直服用地应严格按照《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用地规范(LYT3426—2025)》的标准申请用地,超出标准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事后监管纳入双随机监管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许可的用途、范围、期限等使用林地;
(二)需要变更使用林地用途、范围、期限等的,是否依法依规办理变更用林手续;
(三)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是否按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四)需要办理林木采伐(移植)许可证的,是否依法依规办理许可证后采伐(移植)林木;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用林许可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营造林技术规程》《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等规定,对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组织验收。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1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违反规定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现场查验的工作人员应对《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真实性负责,凡提交虚假现场查验意见的,将对有关人员和领导予以处分。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使用林地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已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应当依法撤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制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编制成果质量低下的编制单位采取告诫、不予采用等措施进行惩戒。林业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第三方单位编制《可行性报告》《现状调查表》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国家或省有相关最新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要求为准。原《淮南市林业局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规定》(淮林办〔2022〕9号)文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淮南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皖公网安备 340403020002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