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征集】关于公开征求《淮南市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三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和《淮南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府法领办〔2023〕12号),我局草拟了《淮南市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三批)》(以下简称《清单》),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6年7月24日-2026年8月24日
二、征集方式:
(一)网站留言
淮南市林业局网站“调查征集”栏目:
https://lyj.huainan.gov.cn/zmhd/dczj/index.html
(二)电子邮箱:hnzrbhdk@163.com
(三)信函邮寄:
地址:淮南市和风大街88号政务中心A座市林业局
邮编:232063
联系人:王宇浩
联系电话:0554-6678353
附件:1.《淮南市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三批)》(征求意见稿)
2.《淮南市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三批)》(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淮南市林业局
2026年7月24日
附件1
《淮南市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三批)》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市林业局制定《淮南市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三批)》(以下简称《清单》)。
一、适用条件
本《清单》所指不予处罚是指依据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因有法定事由的存在,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林业违法行为对象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处罚或可不予处罚。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要件。对于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无需违法行为人申请,执法机关应主动适用,并应将是否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二、适用原则
对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教育引导行为对象依法及时改正、纠错。《清单》中未列明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林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排除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三、其它规定
(一)《清单》所指“初次违法”是指经县级以上林业部门认定两年内无林业违法处罚记录。
(二)根据《清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执法机关要向行政相对人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结案归档。
(三)根据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调整《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清单》由淮南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五)《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淮南市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三批)
附件
淮南市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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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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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法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1.初次违法;2.通过非法猎捕、非法购买以外的方式获取野生动物的;3.数量在2只以下的;4.未对野生动物造成实质伤害,也未对生态环境造成伤害的;5.主动送交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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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法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1.初次违法;2.通过非法猎捕、非法购买以外的方式获取野生动物的;3.数量在5只以下的;4.未对野生动物造成实质伤害,也未对生态环境造成伤害的;5.主动送交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站的。 |
附件2
《淮南市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三批)》(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淮南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府法领办〔2023〕12号),市林业局起草了《淮南市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三批)》(以下简称《清单》)。
二、起草过程
局自然保护地管理科、法制科会同相关科室、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全面梳理本单位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重点对执法活动中高频发生的和行政相对人在过罚相当方面反映较强的处罚事项等违法行为,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监管现状和执法实际,提出拟纳入我市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行政处罚事项建议,并明确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局自然保护地管理科、法制科综合相关科室、单位反馈意见以及局法律顾问意见,参考安徽省林业局已出台的免罚清单,形成《淮南市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三批)》(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三、主要原则
对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教育引导行为对象依法及时改正、纠错。《清单》中未列明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林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排除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四、主要内容
《清单》共2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2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依据、适用情形等进行了明确。
五、其他规定
1.《清单》所指“初次违法”是指经县级以上林业部门认定两年内无林业违法处罚记录。
2.根据《清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执法机关要向行政相对人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结案归档。
3.根据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调整《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皖公网安备 340403020002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