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清单】淮南市林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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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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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林业局,县区林业部门 |
行政许可检查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 、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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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林业局(植物检疫机构),县区林业部门(植物检疫机构) |
行政许可检查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市级: 3.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 县区级: 5.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6.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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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林业局,县区林业部门 |
行政许可检查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
市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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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林业局,县区林业部门 |
行政许可检查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市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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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行政许可检查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市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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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林业局,县区林业部门 |
行政许可检查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市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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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林业局 |
行政许可检查 |
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 |
市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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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区政府(由林业部门承办);县区林业部门 |
行政许可检查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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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级、县区级政府(由林业部门承办);市级、县级林业部门 |
行政许可检查 |
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进入高火险区审批 |
市级: 县区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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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级、县区级政府(由林业部门承办) |
行政许可检查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市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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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林业局、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检查 |
古树名木移植审批 |
市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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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林业局 |
行政许可检查 |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列入“三有”名录的除外) |
市级:省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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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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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乡级人民政府 |
行政许可检查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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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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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林业局、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 |
林草种苗质量抽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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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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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林业局(植物检疫机构),县区林业部门(植物检疫机构) |
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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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1.《植物检疫条例》(根据2026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条、第十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国家林业令第26号修改)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 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经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十九、二十条 4.《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根据2023年 9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第二条、第四条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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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403020002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