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清单】淮南市林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6-06-16 16:56信息来源:市林业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检查
主体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
方式

备注

1

林业局,县区林业部门

行政许可检查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级:
1.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
县区级
2.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 、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

 

2

林业局(植物检疫机构),县区林业部门(植物检疫机构)

行政许可检查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市级:
1.省际间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省林业局委托)
2.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3.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

级:
4.省际间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5.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6.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4.《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根据2023年 9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第八条第一款 、第十四条
5.皖政办复〔2021〕373号

现场检查

 

3

林业局,县区林业部门

行政许可检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市级:
1.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省级权限,省林业局部分委托)
2.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3.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级:
4.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5.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3号)
6.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21〕373号 )
7.安徽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函〔2021〕416 号)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4

林业局,县区林业部门

行政许可检查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市级:
1.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级:
2.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5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行政许可检查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市级
1.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级:
2.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6

林业局,县区林业部门

行政许可检查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市级:
1.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县级:
2.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2016年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第二条、第二十条
5.《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5号)第十条第二款
6.《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7

林业局

行政许可检查

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

市级:
1.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审批(省林业局委托)
2.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省林业局委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3.《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5号)第十条第二款
4.《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6.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21〕373号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8

政府(由林业部门承办);县区林业部门

行政许可检查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
3.《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9

市级、县区级政府(由林业部门承办);市级、县级林业部门

行政许可检查

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进入高火险区审批

市级:
1.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

级:
2.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0

市级、县级政府(由林业部门承办)

行政许可检查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市级:
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级:
2.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3.《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林改规〔2025〕2号)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

 

11

林业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检查

古树名木移植审批

市级:
1.二级保护古树移植审批
县级:
2.三级保护古树移植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2

林业局

行政许可检查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列入“三有”名录的除外)

市级:省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现场检查

 

13

乡级人民政府

行政许可检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现场检查

 

14

林业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林草种苗质量抽检

 

市级:
1.林草种苗质量抽检
县级:
2.林草种苗质量抽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九条

现场
检查

 

15

林业局(植物检疫机构),县区林业部门(植物检疫机构)

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查

 

市级:
1.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查
县级:
2.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查

1.《植物检疫条例》(根据2026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条、第十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国家林业令第26号修改)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

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经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十九、二十条

4.《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根据2023年 9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第二条、第四条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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