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征集】关于公开征求《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24 10:09信息来源:市林业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深入贯彻落实《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破解风景区规划建设、资源保护、执法监管等工作中的实操难题,进一步规范管理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制度保障,我局草拟了《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51124——20251225

二、征集方式

(一)网站留言

淮南市林业局网站民意征集栏目:

https://lyj.huainan.gov.cn/zmhd/dczj/index.html

(二)电子邮箱:hnslyj2025@163.com

(三)信函邮寄:

地址:淮南市和风大街88号政务中心A座市林业局

邮编: 232063

联系人:符姗姗

联系电话:0554-6678389

 


  附件1.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淮南林业局  

                                                           20251124日                  



附件1

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舜耕山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开展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风景区规划的实施,将风景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风景区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  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大通区人民政府和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完善风景区长效管理机制,加强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

风景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组织群众做好风景区集体林地保护工作,配备足额巡护人员,配置巡护装备,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风景区资源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风景区管理工作,编制、修订风景区规划,加强安全管理,建立重要景观、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档案,依法查处毁林开垦、滥伐林木、侵占林地、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非法墓葬案件,会同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

第六条  舜耕山管理处负责舜耕山日常管理工作。履行资源保护、维持秩序、维护设备、保障安全、监督建设活动等职责。行使《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舜耕山管理处应当实行网格化管理,划定网格各单元,明确网格责任人,并在责任区范围内明显位置公示。

舜耕山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网格责任人员绩效考核制度、执勤补助奖励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舜耕山管理处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风景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做好风景区建设项目的立项等工作。

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区的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打击破坏风景区设施设备的行为,铲除涉非法墓葬黑恶势力。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快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文明祭扫宣传工作。指导、配合查处风景区非法墓葬案件、代履行工作。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资金支持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保障风景区景观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资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区范围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依法严格限制各类建设项目,依法查处违法采石、采砂、采土及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风景区范围内破坏生态环境案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风景区规划中的景观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列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

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风景区范围内非法放牧、养殖案件,牵头一支黄花等外来物种处置工作。

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区范围内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舜耕山范围内开展文化旅游活动。

市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景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风景区内违法建设案件查处工作,配合查处风景区违法设置经营摊点、违法倾倒垃圾案件。

第八条  风景区范围内权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植被日常养护、防火工作,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

落实林长制,对风景区内集体林地实施管理,做好植树绿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环境保护等工作,保护林木植被和野生动物的生长、栖息环境,履行防火安全责任。

第九条  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风景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开展风景区规划修编工作。依据风景资源性质、特点和管理条件,合理界定风景区保护管理范围,科学划分功能分区,制定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合理布置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风景区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改建议,征求相关区人民政府、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相关职能部门、公众和专家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报请批准或者备案。

风景区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舜耕山管理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编制景点和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风景区范围内严格限制景点和基础设施以外的其他建设。确需开展建设的,由舜耕山管理处根据风景区规划进行审核,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决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立项、环评、规划、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风景区规划,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经舜耕山管理处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舜耕山管理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建设施工等工地的环境监管,防止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被破坏。施工结束后,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六条  舜耕山管理处应当对风景区内的主要景点、文物古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制定保护方案,挂牌保护。对古树名木应当设置防护栏,竖立警示牌,禁止攀爬、刻划、折采、砍伐。

第十七条  舜耕山管理处应当在风景区主要出入口设置风景区简介、游览示意图、游览指引牌、游览须知等。风景区内的各类牌卡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文字图形规范。损坏、丢失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补设。  

第十八条  风景区范围内确需采伐林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  舜耕山管理处应当加强风景区交通安全管理,风景区行机动车辆限行。除经舜耕山管理处批准的在风景区内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包括摩托车需要进入风景区的,应当经舜耕山管理处同意后通行,并服从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风景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坟墓。风景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舜耕山管理处、各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宣传,在重点管控区域和风景区出入口竖立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坟墓的警示牌,安装监控探头,张挂标语及公布举报电话等,增强群众遵法守法的自觉性。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舜耕山管理处要建立责任管理、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坟墓“零增长”。

第二十二条  风景区内护林员实行“统一评价、分级管理”机制,风景区内护林员由权属单位自行聘任,护林员管护信息通报风景区管理处备案,风景区管理处每年对护林员管护情况进行统一考核,将考核情况通报权属单位。

第二十三条  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听劝阻,在舜耕山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坟墓的,依法进行处罚。对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经催告仍不仍不履行的,由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舜耕山管理处发现风景区内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收集、固定主要违法证据,自发现违法问题3个工作日内,将违法问题线索、相关佐证资料等一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有关行政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舜耕山管理处,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办理,并在事项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舜耕山管理处。

第二十五条  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协同配合,抽调人员力量,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风景区内违法建坟、违法建设、违法放牧、占道经营、危险飙车等各类违法行为严厉打击。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破解风景区规划建设、资源保护、执法监管等工作中的实操难题,进一步规范管理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制度保障,市林业局牵头起草了《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目的

(一)起草背景

《条例》于2009年制定、2023年修订实施后,为舜耕山风景区生态保护和规范管理提供了核心法治遵循。但随着淮南市城市发展进程加快,风景区游览需求持续增长,生态保护压力不断加大,实践中逐渐暴露出部分问题:一是《条例》部分条款较为原则,如部门协同机制、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等缺乏具体操作依据;二是风景区跨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大通区及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属地管理与行业监管的职责边界需进一步厘清;三是非法墓葬、违法建设、危险飙车等突出问题屡有发生,亟需通过细化制度强化管控。基于上述实际,制定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势在必行。

(二)起草目的

1.细化上位法规定,将《条例》中关于规划实施、资源保护、执法监管等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具体操作规范,解决落地难问题;

2.明确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管理主体及相关部门职责边界,完善协同管理机制;

3.回应实践需求,针对风景区保护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可量化、可执行的管控措施;

4.规范游览活动和经营行为,平衡生态保护与合理利用,提升风景区管理服务水平。

、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殡葬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2.《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

3.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文件。

三、起草过程

202510月,市林业局启动《实施细则》起草工作,通过广泛开展调研,收集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公众等各方意见,结合实际形成初稿。202511月经过两轮修改和集体讨论后形成《规定》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框架

《实施细则》共二十六条,围绕《条例》实施中的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构建全流程管理体系,核心内容如下:

(一)明确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一是确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属地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市林业局统筹负责、舜耕山管理处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二是细化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权属单位管理责任;三是建立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协同配合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规范规划实施与建设管理

一是明确风景区规划的编制、修订、公布流程,强化规划刚性约束,规定规划修改的条件和审批程序;二是严格建设项目管控,明确风景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流程和景观协调要求;三是规范景点和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强化资源保护与生态补偿

一是建立主要景点、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档案和挂牌保护制度,细化林木采伐管理要求;二是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对纳入风景区管理的集体林地予以补偿,明确补偿标准和办法的制定主体;三是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机动车辆限行制度,保障风景区生态和游览安全。

(四)聚焦突出问题专项管控

针对非法墓葬这一突出问题,专门设置多条条款予以规范:一是明确禁止在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坟墓;二是要求属地政府、管理处及权属单位加强宣传警示,安装监控设施,公布举报电话;三是建立责任管理、追究和奖惩制度,确保坟墓零增长;四是明确违法建坟的处罚措施和代履行程序。

(五)完善执法监管与协同机制

一是建立舜耕山管理处与相关行政机关的违法线索移交机制,明确移交时限、流程和反馈要求;二是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三是规范舜耕山管理处的行政执法权,加强执法人员培训。

五、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1.关于职责分工细化:针对风景区跨区域、多部门管理的特点,逐一明确各层级、各部门的具体职责,避免多头管理监管真空,确保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2.关于非法墓葬管控:考虑到非法墓葬是风景区管理的突出难点,专门制定多项针对性措施,从禁止性规定、宣传警示、责任落实、处罚执行等方面形成闭环管理,切实维护风景区生态环境。

3.关于执法协同机制:建立违法线索移交和联合执法制度,打通部门间协作壁垒,提升执法效率和震慑力,有效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六、实施保障

《实施细则》出台后,将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宣传解读,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宣传细则内容,提高知晓度和执行力;二是开展专题培训,组织管理和执法人员学习细则规定,提升业务能力;三是强化跟踪评估,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确保细则落地见效,推动舜耕山风景区生态保护和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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