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征集】关于公开征求《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舜耕山风景区行政处罚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舜耕山风景区的实际情况,我单位起草了《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5年9月16日——2025年10月16日
二、征集方式
(一)网站留言
淮南市林业局网站“民意征集”栏目:
https://lyj.huainan.gov.cn/zmhd/dczj/index.html
(二)电子邮箱: hnslyj2025@163.com
(三)信函邮寄:
地址:淮南市和风大街88号政务中心A座市林业局
邮编: 232063
联系人:李瑞
联系电话:0554-5330600
附件:
1.《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淮南市舜耕山管处
2025年9月16日
附件1
舜耕山风景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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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裁量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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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阶  | 
      
       适用情形  | 
      
       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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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野炊,烧纸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 
      
       《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野炊,烧纸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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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劝告,立即停止或当场改正的。  | 
      
       处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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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 较重  | 
      
       经劝告,拒不改正且在防火期外的。  |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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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 严重  | 
      
       经劝告,拒不改正,且在防火期内的。  | 
      
       处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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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破坏景观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  | 
      
       《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破坏景观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轻微  | 
      
       破坏程度轻微,可当场恢复原状的。  | 
      
       责令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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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 较重  | 
      
       造成设施部分损坏,需一定时间和费用修复的。  | 
      
       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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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 严重  | 
      
       设施严重损坏,影响正常使用,无法通过修缮恢复原状的。  | 
      
       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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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擅自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  | 
      
       《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擅自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所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情节 轻微  | 
      
       采挖花草数目不足5株、采伐立木蓄积不足0.1立方米、种籽或药材重量不足100克,且及时改正,未对生态造成明显影响的。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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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 较重  | 
      
       采挖花草数目不足10株、采伐立木蓄积不足0.2立方米、种籽或药材重量不足200克,对生态造成一定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所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价值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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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 严重  | 
      
       采挖花草数目10株以上、采伐立木蓄积0.2 立方米以上、种籽或药材重量200克以上,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所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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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 
      
       《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罚款。  | 
      
       情节 轻微  | 
      
       刻划、涂污能够及时擦洗清理的。  | 
      
       责令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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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 严重  | 
      
       刻划、涂污清理难度较高或无法恢复原状的。  | 
      
       责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十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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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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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  | 
      
       《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九项规定,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轻微  | 
      
       经劝告,立即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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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节 严重  | 
      
       经劝告,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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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区域  | 
      
       《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十项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轻微  | 
      
       经劝告,立即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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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 严重  | 
      
       经劝告,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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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在统一布局的经营服务网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  | 
      
       《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在统一布局的经营服务网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轻微  | 
      
       经劝告,立即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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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 较重  | 
      
       经劝告,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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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 严重  | 
      
       已因此条款被处罚,仍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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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在施工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施工现场周围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破坏  | 
      
       《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施工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施工现场周围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破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轻微  | 
      
       施工现场周围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破坏面积一亩以下,且破坏程度较轻,未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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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 较重  | 
      
       破坏面积超过一亩未到三亩的,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但在责令改正后能够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恢复或者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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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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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 严重  | 
      
       破坏面积三亩以上,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且拒不改正或者采取的恢复、补救措施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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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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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新建、改建、扩建坟墓  | 
      
       
 《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坟墓的,风景区管理机构、风景区内的权属单位、护林员应当及时发现,立即进行劝阻,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不听劝阻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未恢复原状,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情节 轻微  | 
      
       听从劝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采取恢复措施,恢复效果良好。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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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违法  | 
      
       不听劝阻,拒不改正,新建、改建、扩建坟墓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  |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七千元以下罚款,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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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违法  | 
      
       不听劝阻,拒不改正,新建、改建、扩建坟墓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或以盈利性为目的,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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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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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舜耕山风景区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确保执法合法公正,我们起草了《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当前风景区违规行为增多,但现行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明确,导致执法尺度不一,影响执法公信力。制定本《规定》,可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效率,保障相对人权益,推动风景区有序发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务院及省级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相关政策文件。
三、起草过程
2025年4月16日,淮南市舜耕山管理处启动《规定》起草工作,通过广泛开展调研,收集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公众等各方意见,同时参考《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形成初稿。2025年6月上报淮南市林业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经过两轮修改和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最终的《规定》草案。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适用于风景区内依据相关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
2.基本原则: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
3.裁量基准:按违法事实、情节等,划分情节轻微、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个档次,明确各档次适用条件与标准。
五、其他说明
1.裁量基准将随法律法规、政策及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2.若与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从其规定。
 皖公网安备 340403020002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