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征集】关于征求《淮南市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02 10:17信息来源:市林业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和《淮南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府法领办〔202312号),我局草拟了《淮南市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批)》(以下简称《清单》),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572-202582

二、征集方式:

(一)网站留言

淮南市人民政府网站调查征集栏目:

https://www.huainan.gov.cn/zmhd/dczj/index.html

淮南市林业局网站调查征集栏目:

https://lyj.huainan.gov.cn/zmhd/dczj/index.html

(二)电子邮箱:397446416@qq.com

(三)信函邮寄:

地址:淮南市和风大街88号政务中心A座市林业局

邮编:232063

联系人:王健宇   

联系电话:0554-6678389

附件:1.《淮南市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批) (征求意见稿)》

2.《淮南市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批)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淮南市林业局 

   202572日 


附件1


《淮南市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批)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市林业局制定《淮南市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批)》(以下简称《清单》)。

一、适用条件

本《清单》所指不予处罚是指依据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因有法定事由的存在,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林业违法行为对象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处罚或可不予处罚。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要件。对于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无需违法行为人申请,执法机关应主动适用,并应将是否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二、适用原则

对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教育引导行为对象依法及时改正、纠错。《清单》中未列明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林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排除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三、其它规定

(一)《清单》所指初次违法是指经县级以上林业部门认定两年内无林业违法处罚记录,及时改正是指违法行为人在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结果前已经改正。

(二)根据《清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执法机关要向行政相对人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结案归档。

(三)根据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调整《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第一批《清单》中与本清单内容不一致部分,以本清单为准。

(五)《清单》由淮南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六)《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淮南市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批)

 

 

附件

 

淮南市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清单(第二批)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1

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一)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二)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三)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五)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树名木;(六)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一)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二)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三)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五)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树名木;(六)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初次违法,未产生危害后果,自行改正或经批 评教育改正。

2

滥伐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滥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及时改正,主动补种树木。

3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滥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或者造成商品林地毁坏400平方米以下);及时改正,主动补种树木。

4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造成商品林地毁坏400平方米以下);及时改正,主动补种树木

 


 附件2


《淮南市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批)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淮南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府法领办〔202312号),市林业局起草了《淮南市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批)》(以下简称《清单》)。

二、起草过程

局法制科会同相关科室、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全面梳理本科室、单位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重点对执法活动中高频发生的和行政相对人在过罚相当方面反映较强的处罚事项等违法行为,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监管现状和执法实际,提出拟纳入我市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行政处罚事项建议,并明确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法制科综合相关科室、单位反馈意见以及局法律顾问意见,参考安徽省林业局已出台的免罚清单,形成《淮南市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三、主要原则

对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教育引导行为对象依法及时改正、纠错。《清单》中未列明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林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排除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四、主要内容

《清单》共4条,对《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4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依据、适用情形等进行了明确。

 五、其他规定

1.《清单》所指初次违法是指经县级以上林业部门认定两年内无林业违法处罚记录,及时改正是指违法行为人在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结果前已经改正。

2.根据《清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执法机关要向行政相对人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结案归档。

3.根据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调整《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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