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清单和抽查计划】关于做好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科室、有关局属单位: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全省林业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现就做好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监管基础制度
要筑牢监管基础,认真落实本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需进行动态调整的应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公开。要持续加强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规范化、精准化建设,市本级由局法制科牵头负责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录入,有关科室、单位要按照平台格式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委托、下放事项相关被许可人信息应纳入市本级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监管。有关科室、单位要根据抽查清单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双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二、严格落实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要提升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强化双随机抽查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结合,按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递加比例抽取检查对象,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要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各有关科室、单位在落实信用分类监管时,抽查比例不得超过年度计划中确定的总体抽查比例,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切实规范双随机检查行为
要在严守生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给予企业充足的发展空间,积极营造“无事不扰”的市场环境,对同一市场主体每年抽查一般不超过两次。在日常检查中要更加注重企业感受,实施实地核查原则上应当提前与企业取得联系,一次性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以及需要准备的检查材料,切实以高效监管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
四、认真组织实施年度抽查计划
本年度随机抽查各项任务应于11月底前完成,对纳入淮南市市场监管领域年度“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要有序高效抓好组织实施。各县区按照附件3样式,分别于7月1日、11月15日前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和全年工作总结报送市林业局,并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电子邮箱:397446416@qq.com。
联系人:王健宇,电话0554-6678389。
附件:1.全市林业系统2024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全市林业系统2024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3.随机抽查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
2024年4月1日
附件1
全市林业系统2024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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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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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检查 |
林地类检查:1.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被许可人、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使用林地;2.需采伐林木的,应当检查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3.是否存在以临时使用为名永久占用林地的情况;4.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
使用林地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林业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
|
林木采伐类检查:1.是否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2.是否按照规定和相关标准完成更新造林。 |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林业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
2 |
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检查 |
动物类检查:1.是否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猎捕;2.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等从事野生动物繁育、经营利用及进出口等相关活动;3.场地、设施、技术、卫生、台账档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4.是否有虐待动物的行为;5.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市林业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八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
联合抽查 |
3 |
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林草种子质量检查 |
1.生产用地土地属性;2.承诺践诺情况;3.植物新品种引种授权情况;4.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5.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规范填写情况;6.林草种子质量;7.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8.是否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外开展生产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9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林业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 |
联合抽查 |
4 |
对林业有害生物检疫的检查 |
1.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存储、加工、销售、运输、利用松木及其产品行为;2.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加工、调运、使用其他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
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市林业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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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全市林业系统2024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 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和 比例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 |
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检查 |
林地类检查:1.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被许可人、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使用林地;2.需采伐林木的,应当检查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3.是否存在以临时使用为名永久占用林地的情况;4.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林业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使用林地单位和个人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市级抽查比例为5%,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11月底前完成。 |
|
林木采伐类检查:1.是否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2.是否按照规定和相关标准完成更新造林。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林业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市级抽查比例为5%,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11月底前完成。 |
|
2 |
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检查 |
动物类检查:1.是否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猎捕;2.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等从事野生动物繁育、经营利用及进出口等相关活动;3.场地、设施、技术、卫生、台账档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4.是否有虐待动物的行为;5.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林业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市级抽查比例为5%,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11月底前完成。 |
联合抽查 |
3 |
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林草种子质量检查 |
1.生产用地土地属性;2.承诺践诺情况;3.植物新品种引种授权情况;4.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5.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规范填写情况;6.林草种子质量;7.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8.是否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外开展生产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9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林业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市级抽查比例为5%,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10月底前完成。 |
联合抽查 |
4 |
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查 |
1.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存储、加工、销售、运输、利用松木及其产品行为;2.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加工、调运、使用其他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林业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市级抽查比例为5%,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11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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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随机抽查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序号 |
抽查任务 名称 |
任务开展 完成情况 |
累计抽查企业(户数) |
发现问题 (户数) |
责令整改 (户数) |
立案调查 (户数) |
结果公示 (户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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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抽查任务名称应对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填写;任务完成情况填写“全面完成”“持续推进”“未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