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林业局2023年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时间:2024-01-16 15:11信息来源:市林业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部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市林业局 行政征收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删除 根据《安徽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交接工作方案、安徽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缴工作流程(试行)》,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建议对该事项予以删除:
2 市林业局 行政处罚 对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的处罚 新增 根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建议新增该事项:
1.事项名称为:对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的处罚
2.实施依据为:1.《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采伐、损毁和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树木,并处以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 市林业局 行政确认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新增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建议新增该事项。
1.事项名称为: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2.实施依据为:《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
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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