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林业局权责清单行政许可分表(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1-12 18:20信息来源:市林业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1

行政许可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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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许可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1.《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第一款: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第一款 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第八条第一款 调运(包括邮寄)应检物品,必须进行检疫。省内调运的,由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或调入。从外省调入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提前一个月报告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向调出单位或个人提出检疫要求,取得对方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入。调往外省的,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在调出前一个月按照调入省对检疫的要求到省森林植物检疫站或其授权的地、市、县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

4.皖政办复〔2021〕373 号明确“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出省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由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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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21〕373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审核档案,加强使用执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法定许可条件;

4、擅自增设、变更法定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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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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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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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许可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公布)第五条:营利

性治沙涉及的沙化土地在县级行政区域范

围内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跨县(市)、设

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的,由其共

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受理申请。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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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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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2.《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七月六日林业部发布) 第十三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并交纳保护管理费。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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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2016年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十二条 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

 (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动物园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负责核发特许猪捕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条 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特许猎捕证。猎捕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猎捕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 核发狩猎证和持有狩猎证从事狩猎活动,应当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狩猎证的核发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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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2.《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6号)一、委托事项(三)采集林草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21〕373号 )。将省级“采集和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委托设区的市级、省直管县林业部门实施。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0554-6678352

11

行政许可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1.《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2.《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十九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 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部队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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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行政许可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1.《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二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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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政许可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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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政许可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09年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第九条: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一)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二)二级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三)三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提出。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鉴定。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报相应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保护方案后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养护技术规范的,经审查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古树名木采取移植保护措施:(一)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二)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报经批准后予以移植。

第二十一条:移植古树名木,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向相应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移植申请书;(二)移植方案;(三)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移植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移植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在30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后,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审核不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专业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古树名木的全部费用以及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承担。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根据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 对古树名木应当逐棵登记建档,设立保护标志,禁止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因科学研究、工程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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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行政许可

省重点保护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人工繁育许可证:(一)人工繁育国家重点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人工繁育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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