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林业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分表(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1-12 18:50信息来源:市林业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111

行政强制

代履行

代为恢复森林保护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代履行措施的,不予执行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履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对履行过程及发生的费用要有记录在案

    5.追讨费用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代履行措施后,应当及时向违法者追讨相关费用,在规定的期限内违法者不给付相关费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代履行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履行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代履行的。

    4.在代履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改变查代履行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代履行范围的。

7.代履行后不向违法人员追讨费用的

8.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0554-6678352

行政强制

代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代为补种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代履行措施的,不予执行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履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对履行过程及发生的费用要有记录在案

    5.追讨费用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代履行措施后,应当及时向违法者追讨相关费用,在规定的期限内违法者不给付相关费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代履行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履行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代履行的。

    4.在代履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改变查代履行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代履行范围的。

7.代履行后不向违法人员追讨费用的

8.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0554-6678352

行政强制

代为恢复林业服务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代履行措施的,不予执行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履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对履行过程及发生的费用要有记录在案

    5.追讨费用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代履行措施后,应当及时向违法者追讨相关费用,在规定的期限内违法者不给付相关费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代履行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履行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代履行的。

    4.在代履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改变查代履行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代履行范围的。

7.代履行后不向违法人员追讨费用的

8.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0554-6678352

行政强制

代为恢复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代履行措施的,不予执行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履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对履行过程及发生的费用要有记录在案

    5.追讨费用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代履行措施后,应当及时向违法者追讨相关费用,在规定的期限内违法者不给付相关费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代履行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履行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代履行的。

    4.在代履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改变查代履行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代履行范围的。

7.代履行后不向违法人员追讨费用的

8.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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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代为捕回野生动物、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或恢复原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代履行措施的,不予执行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履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对履行过程及发生的费用要有记录在案

    5.追讨费用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代履行措施后,应当及时向违法者追讨相关费用,在规定的期限内违法者不给付相关费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代履行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履行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代履行的。

    4.在代履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改变查代履行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代履行范围的。

7.代履行后不向违法人员追讨费用的

8.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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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2.《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除害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责令限期除害;逾期未除害的,由林检机构依法组织代为除害,费用由林业生产经营者承担。

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林业生产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未按照林检机构的统一要求,及时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除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逾期仍未除治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除治,费用由林业生产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承担。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代履行措施的,不予执行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履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对履行过程及发生的费用要有记录在案

    5.追讨费用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代履行措施后,应当及时向违法者追讨相关费用,在规定的期限内违法者不给付相关费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代履行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履行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代履行的。

    4.在代履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改变查代履行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代履行范围的。

7.代履行后不向违法人员追讨费用的

8.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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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代为恢复、重建、修复湿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因被宣告破产等原因丧失修复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代履行措施的,不予执行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履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对履行过程及发生的费用要有记录在案

    5.追讨费用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代履行措施后,应当及时向违法者追讨相关费用,在规定的期限内违法者不给付相关费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代履行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履行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代履行的。

    4.在代履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改变查代履行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代履行范围的。

7.代履行后不向违法人员追讨费用的

8.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0554-6678352

行政强制

代为恢复草原植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代履行措施的,不予执行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履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对履行过程及发生的费用要有记录在案

    5.追讨费用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代履行措施后,应当及时向违法者追讨相关费用,在规定的期限内违法者不给付相关费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代履行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履行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代履行的。

    4.在代履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改变查代履行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代履行范围的。

7.代履行后不向违法人员追讨费用的

8.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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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行政强制

封存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1994年7月26号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三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2012年4月24日修正)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章调运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所需费用及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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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0554-6678352

114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0554-6678352

115

行政强制

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0554-6678352

116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0554-6678352

117

行政强制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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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行政强制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及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0554-6678352

119

行政强制

查封与野生动物保护违法案件有关的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封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0554-6678352

120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从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从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0554-6678352

121

行政强制

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0554-6678352

122

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及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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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0554-6678352

124  

行政强制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代履行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履行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代履行的。

    4.在代履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改变查代履行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代履行范围的。

7.代履行后不向违法人员追讨费用的

8.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代履行措施的,不予执行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履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对履行过程及发生的费用要有记录在案

    5.追讨费用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代履行措施后,应当及时向违法者追讨相关费用,在规定的期限内违法者不给付相关费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代履行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履行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代履行的。

    4.在代履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改变查代履行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代履行范围的。

7.代履行后不向违法人员追讨费用的

8.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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