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林业局权责清单行政确认分表(2023年版)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 |
125 |
行政确认 |
森林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八条: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档案,加强使用执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法定许可条件; 4、擅自增设、变更法定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4-6678352 |
126 |
行政确认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档案,加强使用执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法定许可条件; 4、擅自增设、变更法定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4-66783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