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林业局权责清单行政规划分表(2023年版)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 |
127 |
行政规划 |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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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
1、启动阶段责任:制定规划编制方案。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规划;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林业规划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尽到审查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 4、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4-6678352 |
128 |
行政规划 |
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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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
1、启动阶段责任:制定规划编制方案。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规划;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林业规划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尽到审查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 4、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4-66783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