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备注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1 |
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检查 |
林地类检查:1.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被许可人、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使用林地;2.需采伐林木的,应当检查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3.是否存在以临时使用为名永久占用林地的情况;4.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
使用林地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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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类检查:1.是否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2.更新造林的面积是否不少于采伐的面积;3.更新造林是否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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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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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类检查:1.是否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猎捕;2.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等从事野生动物繁育及经营利用相关活动;3.场地、设施、技术、卫生、台账档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4.是否有虐待动物的行为;5.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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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林草种子质量检查 |
1.生产用地情况;2.承诺践诺情况;3.植物新品种引种;4.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5.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6.林草种子质量等。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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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林业有害生物检疫的检查 |
1.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存储、加工、销售、运输、利用松木及其产品行为;2.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加工、调运、使用其他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
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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