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计划】全市林业系统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 基数和比例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 | 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检查 | 林地类检查:1.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被许可人、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使用林地;2.需采伐林木的,应当检查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3.是否存在以临时使用为名永久占用林地的情况;4.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使用林地单位和个人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省级抽查比例为1%,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 |
林木采伐类检查:1.是否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2.更新造林的面积是否不少于采伐的面积;3.更新造林是否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抽查比例。 | 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 |||
2 | 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检查 | 动物类检查:1.是否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猎捕;2.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等从事野生动物繁育及经营利用相关活动;3.场地、设施、技术、卫生、台账档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4.是否有虐待动物的行为;5.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抽查比例省级4%,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 联合抽查 |
3 | 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林草种子质量检查 | 1.生产用地情况;2.承诺践诺情况;3.植物新品种引种;4.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5.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6.林草种子质量等。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抽查比例省级5%,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 联合抽查 |
4 | 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查 | 1.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存储、加工、销售、运输、利用松木及其产品行为;2.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加工、调运、使用其他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抽查比例省级2%,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