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清单】淮南市林业局2020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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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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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检查(含临时占用林地检查) |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
已依法取得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已依法取得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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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林木采伐及木材运输检查 |
采伐及更新检查 |
已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
3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检查 |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检查 |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二条 |
4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类检查 |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人造板定点企业检查 |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七条。 |
5 |
植物及其制品加工、调运、使用检疫检查 |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木材流通场所、苗木集散地、车站、港口和市场,涉木通信电力等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工地、物流企业,育苗场圃、造林山场、绿化造林地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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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产地合格检疫检查 |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个人)、育苗场圃等 。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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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检查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的检查 |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四十八、五十条; |
备注:事项类别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检查主体根据层级确定;检查方式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