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清单和抽查计划】关于印发全市林业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商改联办〔2022〕1号)和省林业局办公室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全市林业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全市林业系统2022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1)、《全市林业系统2022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见附件2),除涉及防火相关检查事项外,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中各项抽查任务原则上应于本年度11月底前完成。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的,应及时公开公告。
二、建立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制度,组织实施好年度抽查工作任务,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
三、落实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强化双随机抽查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结合,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抽查总数原则上以年度抽查计划中确定的比例为准。
四、请于6月28日、11月11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全年抽查任务开展情况(样式见附件3)。
联系人:王健宇 联系电话:6678389
附件:1.全市林业系统2022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全市林业系统2022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3.抽查任务开展情况统计表
2022年4月1日
附件1、全市林业系统2022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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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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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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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的检查 |
林地类检查:1.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被许可人、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使用林地;2.需采伐林木的,应当检查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3.是否存在以临时使用为名永久占用林地的情况;4.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
使用林地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五十二、六十六条。 |
林木采伐类检查:1.是否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2.更新造林的面积是否不少于采伐的面积;3.更新造林是否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六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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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的检查 |
动物类检查:1.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种源来源是否合法; 2.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是否有保障; 3.人工繁育场所是否具有与野生动物习性相适应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4.人工繁育场所是否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和防疫条件;5.有关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台账档案是否齐全。 |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
植物类检查:1.是否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2.是否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文件。 |
野生植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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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森林、草原用火的检查 |
1.是否持有野外用火审批决定书;2.批准用火单位是否派人现场监督;3.用火人员是否采取防火措施;4.是否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5.是否预备应急扑火力量及扑火工具;6.是否在批准的时间、地点用火;7.检查用火后是否有专人熄灭余火、清理现场、看守用火现场。 |
用火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4 |
对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及森林火灾隐患的检查 |
1.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2.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3.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森林防火区内单位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5 |
对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林草种子质量的检查 |
1.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2.植物新品种引种;3.林草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经营范围;4.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及设立分支机构;5.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6.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7.林草种子质量;8.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良种)。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一)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和《植物检疫条例》等。 |
6 |
对林业有害生物检疫的检查 |
1.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存储、加工、销售、运输、利用松木及其产品行为;2.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加工、调运、使用其他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
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
附件2、全市林业系统2022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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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 |
抽查 |
备注 |
1 |
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检查 |
林地类检查:1.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被许可人、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使用林地;2.需采伐林木的,应当检查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3.是否存在以临时使用为名永久占用林地的情况;4.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使用林地单位和个人 |
市县级抽查比例5%。 |
2022年11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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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类检查:1.是否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2.更新造林的面积是否不少于采伐的面积;3.更新造林是否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抽查比例。 |
2022年11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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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检查 |
动物类检查:1.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种源来源是否合法; 2.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是否有保障; 3.人工繁育场所是否具有与野生动物习性相适应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4.人工繁育场所是否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和防疫条件;5.有关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台账档案是否齐全。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
市级抽查比例5%,县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2年11月底前完成 |
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
3 |
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及森林火灾隐患检查 |
1.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2.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3.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森林防火区内单位 |
市级抽查比例5%,县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2年1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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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质量检查 |
1.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2.植物新品种引种;3.林草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经营范围;4.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及设立分支机构;5.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6.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7.林草种子质量;8.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良种)。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市级抽查比例5%,县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2年11月底前完成 |
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 |
5 |
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查 |
1.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存储、加工、销售、运输、利用松木及其产品行为;2.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加工、调运、使用其他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 |
市级抽查比例3%,县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2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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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抽查任务开展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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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任务名称 |
任务开展 |
累计抽查企业(户数) |
发现问题 (户数) |
责令整改 (户数) |
立案调查 (户数) |
结果公示 (户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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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抽查任务名称应对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填写;任务完成情况请填写“全面完成”、“持续推进”、“未按时完成”;未按时完成的任务,请备注未完成单位及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