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淮南市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林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增强林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林业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规范由财政安排的林业基建、造林补助、荒山及平原绿化等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林业专项资金。林业基本支出等资金或经费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林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的管理。
第四条 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林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本级林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的预算编制时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
第六条 市林业局负责市财政安排的林业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将重要林业专项资金的用途、补助标准及其他要求以项目指南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二章 资金申报
第八条 林业专项资金的申报部门,是指申报项目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申报部门应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文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林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单位。项目申请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对林农收入、林业发展的贡献,以前实施林业项目的绩效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 林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对以经济效益为主、能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以公司制为主。
第十一条 为保证项目申报文件的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上报的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评审报告,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择优选择。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林业专项资金实行规范化分配,林业主管部门将依据专家或项目评审报告,集体研究项目资金分配。
第十五条 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单位应根据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要按照工程进度拨款,监督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林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各类债务等。
第十八条 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用于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森林防火、苗圃设施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支出。人工造林支出是指清林整地、植苗、幼林抚育等项支出。 封山育林支出是指钉桩、围栏、补植等项支出。 森林抚育支出是指透光、间伐等项支出。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支出是指破土、撒种等项支出。森林防火支出主要 是指购买防火器械、建设物资储备及防火通道等项支出。苗圃设施建设支出是指苗圃设施和设备等项支出。
第四章 资金的监管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业务进行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并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表式和编报要求编报财务决算和资金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林业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30日内上报项目实施总结。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验收;或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或验收。项目审计或验收的依据是经林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等项目文件。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该单位今后的申报资格,并可通过媒介对单位及负责人予以曝光。
第二十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对林业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或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